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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是根据中日双边条约,钓鱼岛都是我国固有领土。日本作为战败国必须遵守其无条件投降的义务归还我国钓鱼岛。
1943年12月,中、美、英等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发表了《开罗宣言》,该宣言明确规定了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等在内的所有土地返还给中国的条款。
1945年,发表了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
同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告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应把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包括钓鱼列岛等归还中国。
1972 年中日建交之际,共同发表了《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划分的相关规定
我国主张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公平原则协议划分东海大陆架。由于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一直延伸到冲绳海槽,而日本的大陆架则由琉球海脊向西延伸至冲绳海槽,因此冲绳海槽构成了两国大陆架划分的天然界限。
钓鱼岛处在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南端和冲绳海槽以西的位置,根据大陆架划分的标准,在地理位置中钓鱼岛理应属于我国固有领土。
扩展资料
钓鱼岛的战略价值
钓鱼岛列岛均为无人岛,处于中国与琉球之间琉球海槽。在大陆架划分上,中国和日本是相向而不共架的大陆架,由冲绳(琉球)海槽分隔,但钓鱼岛位于冲绳(琉球)海槽的西侧上沿。一旦日本拥有钓鱼岛的行政管辖权,不只是占领钓鱼岛列岛,而是让其领土踏在中国大陆架上,中日就变成了相向而共架的大陆架。
中国军事科学学会副秘书长兼少将罗援指,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如果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据,中日就得按中间线原则划分大陆架,中国不仅丢失大量的海洋管辖区和海底资源,而且美日对中国的战略封堵线,将从第一岛链又前推到中间线以西。
从军事地理学角度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有着十分重要、但并不为人多知的军事价值。在我大陆国土的海洋方向,形成一道大陆外缘天然的屏障。这一串岛屿的中段,我东海方向的正面,正好是琉球群岛和台湾岛,它们加上日本九州岛使我东海海区与太平洋分隔。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钓鱼岛
法律主观:
打官司有很多需要注意点,比较怎么打好官司,能够为自己争取到更大权益。当然在打官司之前,最需要注意就是诉讼的时效,因为在很多时候,尤其是民事纠纷之类案件,过了诉讼时间,想要维护好权益就比较麻烦。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二、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过期处理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时会进行程序性审查,有的还会进行基本的实体审查,所以诉讼时效的问题会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会受理,但是会提示当事人,案件进入审判庭以后,法院也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以超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也会主动审查,发现没有中断、中止和延长事由的,会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以判决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了审查,法院不会对这个纠纷再次处理,也不可能申请强制执行。三、民事诉讼法关于时效效力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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