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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篇一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
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况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XX)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
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33224196710201656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XX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反操作程序,违反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XX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XX省XX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xx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XX县XX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反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篇二
XXX: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1)生产过程;状态
(2)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语言表述
(3)事故状态
(4)事故场所机械、设备、状况等
2、应急救援情况
(1)救援过程
(2)抢救地点、过程、结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根据GB5442-86A7规定。
(2)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根据GB5441-86A6规定。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
(二)事故性质
1、是否为责任事故
2、是否为非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对事故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等),提出个人行政处罚建议及党、政纪处分建议,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附:
1、事故调查人员签字名单。
2、伤亡人员名单。
3、有关资料复印件。
包括:
(1)企业提供资料的复印件(2)现场照片(3)现场示意图(4)笔录复印件(5)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6)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7)罚款收据复印件(8)行政处分的复印件(9)党内处分的复印件(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XXX
20xx年X月XX日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篇三
一、事故经过
6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检修工王xx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经过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圆钢做成S型起吊钩子,经过水冷却,起吊部位为圆锥破挡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约1.5T,其只有两个Φ30mm的小孔可作为起吊点,周边只有5mm的间隙。
钢丝绳无法插进,只能用钩子作为起吊工具,现场工作人员有:王xx(现场指挥)、马xx、王xx(现场具体操作维修工),袁xx、孟xx(现场检修辅助人员)。下午14:15,王xx、马振海、王xx上到圆锥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装准备,并开始起吊。王xx拉手拉葫芦,马振海、王xx稳着物件。
随着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挡料斗圈已经磨损,在起吊过程当中物件不平衡,出现了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当提升高度达到0.6m时,挡料斗圈高端已经超过了短头上端约150mm,然后,王xx(站在王xx的右手边)在高端观察吊起物件与短头上端距离,看是否可以插入已准备好的木板将物件垫稳,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间隙不好确定。
王xx将高端往下压,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动过大,吊钩变形,挡料斗圈滑落。将王xx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挤断,事故发生后,王xx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公司立即派车送王xx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科医院建议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建议转北京积水潭医院,马上送王xx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军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6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xx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xx同马振海协助王xx在起吊圆锥内1.5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xx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xx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赵xx、xx、于x、郝x坤到现场了解情况。还原现场情况同王xx所写经过一样,王xx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xx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xx这端低,王xx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xx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压,由于档料斗圈外圆和短头内圆只有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形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xx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情况判断不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详细的方案论证。
5、王xx为新招职工,对大型设备检修经验不足,虽然参加了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但现场培训不足。
6、安全部门没有全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赵xx、生产部经理尚xx、技术部经理于xx、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xx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教训
本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录用必须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县防疫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通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达到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必须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情况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必须有安检标志、合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必须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篇四
XXX: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企业详细名称:ABC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经济类型:XXXX行业分类:参考GB/T4754-20xx
隶属关系:直接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从业人员总数:XXX人企业规模:XX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二、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ABC有限公司XXX厂房XX生产线XX机械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月XX日XX时XX分
事故类别:XXXX
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员伤亡情况:死亡人、重伤X人、轻伤人
XXX男/女XX高中合同XXXXXXXXX年XX
伤害部位受伤性质损失工作日伤害程度备注
XXXXXX日身体某部分受伤情况籍贯
四、本次事故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1)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源损失价值:
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五、事故详细经过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XXX
20xx年X月XX日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篇五
XXX: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多样的电气机械设施,多工种交叉作业,高空作业以及复杂的现场条件,形成了建筑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特点。虽然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对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企业也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但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仍屡禁不止。公司安全管理部经过对今年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认为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每一项工作,都要人去完成,随着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先进机械设备的利用,使人们的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但对从业人员的责任心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如果一个人的责任心不强,就有可能导致一连串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大祸。所以说,高度的责任心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个人素质,是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是施工场所多变、人员的流动性强、作业条件复杂。每次项目中标后,都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组建项目部,选择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调查发现,本公司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经过专业培训和施工现场的锻炼,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上岗资格,熟悉施工工作的程序和各种规范、安全措施,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但是选择的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人员为农村青年,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如何提高这一部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关键。
做好施工协调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建筑行业,各工种既要明确分工,又必须相互合作,这样才能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各工种、各工序之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互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做到不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得到了不被别人伤害的回报,这样就使得各项安全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彻底的落实,各种安全措施能够持久有效地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提高的重要方法。在建筑施工中,由于多工种配合,交叉作业,难免要产生一些安全隐患,如不及时进行处理,就有可能酿成事故。但仅凭几个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这些随时随地都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每一个从业人员都能及时识别安全隐患,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如通知安全员、采取整改措施等,将能使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乃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哪?经过对今年几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总结,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职责和奖罚制度,明白利害关系,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要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班前会制度,特别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识别安全隐患的能力,保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三是要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协调作用,制定安全有效的施工方案,落实各种防护措施,对安全防护用品要互相提醒,互相检查,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XXX
20xx年X月XX日
公诉机关: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靳守邦,局长。
委托代理人:
贾新民,山西省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余忠元,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副局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解蒲成,主任。
委托代理人:
席公民、陈军,山西省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丁,经理。
委托代理人:
牛耕,山西省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张健,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质检办公室主任。
被告人:
杨军武,男,50岁,山西省运城市人,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负责人。1997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王践、张银玉,山西省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军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以下简称引黄管理局)、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库管委会)和山西省运城市北城供水公司(以下简称供水公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杨军武独资开办的运城市天马文化用纸厂(以下简称天马纸厂)将含有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随干渠内的供水流入樊村水库,污染了水体,致使本市北城供水系统被污染,供水中断三天,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引黄管理局要求被告人杨军武赔偿该单位41万方水被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24.6万元;附事民事诉讼原告人水库管委会要求赔偿该单位为清除水体污染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扣除杨军武已经赔偿的3万元,还应赔偿4349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供水公司要求杨军武赔偿该单位的营业损失及清除污染费等共10.96万元。
被告人杨军武承认天马纸厂的污水曾经流入引黄干渠,但是辩称引黄干渠放水时,该污水已经被排除干净。樊村水库和供水公司供水系统被污染,并非该厂污水所致,责任应当由引黄管理局承担。水库管委会和供水公司不应直接向我索赔。事发后,我为了城市早日恢复供水,才分别与引黄管理局、水库管委会达成协议,出资排污和赔偿损失,并非自愿承担责任。
杨军武的辩护人辩称,引黄管理局是在杨军武排污后,总调度才下令放水,这说明此时污水已经排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确凿的证据,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另外,引黄管理局知道有污水进入樊村水库后,既不采取任何措施,也不通知供水公司,因此造成城市供水系统被污染,引黄管理局是有责任的。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引黄管理局承担。水库管委会和供水公司与杨军武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天马纸厂是被告人杨军武于1993年开办的独资企业,设立在利用黄河水灌溉农田和解决城市供水问题的引黄干渠附近。该厂自投产以来,一直没有配置污水处理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挥发酚等有毒物质的污水,都积存在工厂附近的坑里,靠自然蒸发、渗入地下或者排入引黄干渠。天马纸厂因向引黄干渠中排放污水,曾经受到引黄管理局的经济处罚。
1997年10月上旬,天马纸厂的污水坑决口,大量污水流入与引黄干渠一闸之隔的壕沟里,将壕沟中的引黄支渠(当地人俗称斗渠)淹没。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杨军武在明知壕沟里积存着大量污水的情况下,指派该厂工人郑武强、杨新红,以修理引黄干渠闸门启闭机上的传动齿轮为由,借故将闸门提起,致使壕沟里的部分污水流入引黄干渠。10月15日上午,引黄管理局五级站站长刘自强发现干渠内进入污水后,找到该厂责令杨军武即时排除污水。杨军武虽然采取了排污措施,但是未能将污水完全排净,亦未将闸门堵严。当天下午3时许,引黄管理局五级站开机通过引黄干渠向水库管委会管辖的樊村水库供水两个多小时。10月16日早6时许,当引黄水流入樊村水库时,引黄管理局工作人员看到有大量污水同时进入水库,库存的41万方水被污染,遂逆流而上查看,发现污水来自天马纸厂积存污水的壕沟中。此时,原来被污水淹没的引黄支渠已经露出,壕沟里的污水也所剩不多。
由于引黄管理局在发现污水进入樊村水库后,未能及时将此情况通知水库管委会,因此水库管委会又将被污染的水供给供水公司,使该公司的供水系统被严重污染。为避免发生饮水事故,供水公司只得将北城区的供水中断三天。
引黄管理局供给樊村水库的水共计41万方,价值24.6万元,已被水库管委会拒付水费。水库管委会为清除污染支付各项费用73495元,后将41万方被污染的水以3.6万元卖给运城盐化局。扣除所卖水费,水库管委会的实际经济损失为37495元。供水公司因污染遭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6万元,其中有2000元是为清除污染而购置特种工具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杨军武已经给引黄管理局和水库管委会各赔偿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自强、薛兵、张广跃、王加良、张科民的证言;2、水质污染监测鉴定结论书;3、运城市价格事务所关于经济损失的估价报告,樊村水库库容曲线图;4、引黄管理局电话记录;5、供水公司关于停水、供水的通知;6、运城市环保局解州监理所关于责令天马纸厂停产的通知;7、购药剂等费用的发票,帐目,领条等;8、关于天马纸厂污水池、壕沟、引黄干渠积存的污水及樊村水库被污染的录像带;9、引黄闸门启闭机上更换的破旧齿轮两个;10、被告人杨军武对事实经过的供述及其有关本案事实的书面说明。上述证据均在庭审中质证,法庭予以确认。
运城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军武从事造纸业,应当清楚挥发酚是有毒物质。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对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已经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庭审查证,流入樊村水库的有毒污染物源于天马纸厂积存污水的壕沟中。杨军武在刑法施行后,仍然违反国家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将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排入引黄干渠,严重污染了水体,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杨军武及其辩护人认为引黄管理局是在引黄干渠中的污水排净后才下令放水,樊村水库被污染并非杨军武行为所致,因此杨军武无罪的辩解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因杨军武的犯罪行为给引黄管理局和水库管委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杨军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供水公司要求杨军武赔偿的全部经济损失中,包含购置特种工具的2000元费用,鉴于该特种工具是供水公司必备的工具,况且仍可正常使用,杨军武可以不予赔偿。供水公司的其他经济损失,主要原因系杨军武的犯罪行为所致,但是引黄管理局未能及时通知,亦有一定责任。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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