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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 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 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 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 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
(七) 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1、光辐射
光辐射(又称热辐射)是爆炸后1秒至10秒时间内的闪光及几千万摄氏度以上的高温火球辐射出来的强光和热,其杀伤破坏因素包括“烧”“爆”。光辐射直接照射无隐蔽的人员会造成烧伤。
如果用眼睛看核爆炸的火球,会产生闪光盲或造成眼底烧伤,在爆炸中附近人员吸入被光辐射加热的空气,会造成呼吸道烧伤。光辐射能引起大面积火灾,引燃、引爆其他易燃易爆物,同时造成人员的间接伤害。
2、冲击波
冲击波是核爆炸时(几十秒种内),高温高压火球猛烈膨胀压缩周围空气而形成的高速高温高压气浪。它对人员、物体能够造成挤压、抛掷作用。
挤压作用造成严重内伤,如肺、胃、肝、脾等出血;抛掷作用造成外伤,如皮肉撕裂和骨折。冲击波可造成建筑物倒塌,砖瓦抛掷造成人员间接伤害及堵塞交通。
3、早期核辐射
早期核辐射(又称贯穿辐射),是核武器所特有的一种杀伤破坏因素。早期核辐射是核爆炸最初十几秒种内放射出来的人眼看不见的射线,作用于人体时无特殊感觉,能破坏人的组织细胞,使人得急性放射病。早期核辐射会使光学玻璃变暗、胶卷曝光、化学药品失效,并能影响电子仪器性能。
4、核电磁脉冲
核电磁脉冲是核爆炸瞬间产生的一种强电磁波。其作用半径可达几千千米,对人员没有直接的杀伤力作用,但能消除计算机上存储的信息,使自动控制系统失灵,家用电器受到干扰和破坏。
5、放射性沾染
放射性沾染是核爆炸后,从蘑菇状烟云中散落下来的放射性物质。它像尘埃一样,随风漂移,逐渐沉降,使爆心周围和下风方向地区的物体、空气和地面等受到沾染,并形成不同程度的放射性沾染区。
放射性灰尘的沉降,会造成三种伤害:当放射沾染随空气、水、食物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伤口进入人体时,可引起内照射损伤;人员处在被沾染的环境中,人体周围被沾染的物体向人体发出的射线会造成外照射损伤;皮肤落上放射性灰尘,或接触沾染严重的物体会引起皮肤灼伤。
参考资料:
中国网《国防教育科普:核武器、核事故常识及其防护》关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内容有哪些?”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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