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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检察官实行员额制。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
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官助理,经遴选后可以按照检察官任免程序任命为检察官。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负责案件记录等检察辅助事务。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警察依照相关法律管理。
如果人民检察院有工作需要怎么办?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设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工作有关的事项。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为了落实中央关于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要求,是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入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需要。虽然,我国有专门的检察官法,但是长期以来,检察人员是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也存在着管理模式单一的问题,集中体现在检察人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业发展、培训、职业保障与其他公务员没有实质区别,行政化色彩浓厚,导致检察人员管理难以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难以体现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难以体现检察官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区别,也难以体现检察机关内部各类别人员的不同作用。
总结: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交流,但是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二十六条检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检察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检察院层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需要。
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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