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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6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l无锡市烟草专卖零售管理办法1992年8月24日市政府令第1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订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无锡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4月市政府令第1号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废止3无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5月14日市政府令第4号;1998年4月1 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订;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已被《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替代4无锡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18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主要内容已被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覆盖5无锡市城镇流浪人员教育遣送暂行办法1996年7月市政府令第27号;2002年4月30日市政府令第61号修订原上位法《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于2003年废止6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1月市政府令第34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 3号修订已被《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替代7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9月市政府令第4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 3号修订;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订已被《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替代8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4月市政府令第77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9无锡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锡政发(1990〕51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10无锡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锡政发〔1990〕136号已被《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替代1l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工作实施意见锡政办发〔1995〕15号已被国宗局第2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替代12关于依法规范我市房产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锡政发〔1996〕232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13无锡市人民政府印发《无锡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政发〔1997〕108号已被锡政发〔2008〕103号文替代14关于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锡政发〔1998〕19号已被《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替代15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0〕167号已被省政府第36号令《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替代16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定点屠宰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2〕92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17无锡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号已被市政府第114号令《无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替代18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环境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05〕35号已被《无锡市公路条例》替代19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政发〔2005〕48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0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5〕96号已被锡政发〔2010〕135号文替代21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锡政发〔2005〕125号已被锡政发〔2006〕111号文替代22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5〕231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3无锡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办发〔2006〕192号省实施办法已废止24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6〕458号已被锡政发〔2010〕135号文替代25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廉租住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63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26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41号主要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二、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件)
序号市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1无锡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5号;1998年4月18日市政府令第38号修订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2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绿化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36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3市政府批转市信息办制订的“数字无锡”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政锡发〔2002〕161号适用期已过4市政府关于下达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5〕405号适用期已过5无锡市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锡政办发〔2006〕34号适用期已过6无锡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锡政办发〔2006〕193号适用期已过7市政府关于整合无锡市市区供水资源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267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8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办发〔2006〕488号适用期已过9市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6〕491号适用期已过10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07〕490号适用期已过11市政府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7〕491号适用期已过12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今年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发〔2008〕87号适用期已过1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115号规定的事项和任务已完成1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航空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8〕205号适用期已过15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意见锡政发〔2008〕355号适用期已过16市政府关于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检查考核结果的通报锡政发〔2008〕357号适用期已过1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7号适用期已过18市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王作目标任务和考核细则的通知锡政发〔2009〕58号适用期已过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无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23号适用期已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查处等治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五)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情形。
违法建设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交通运输、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人民防空、消防、水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设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快速处置的原则。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度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措施;
(三)组织、指导、协调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执法;
(四)建立并落实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五)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六)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镇人民政府、经授权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
以上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行政机关,统称为查处机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中阻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第六条 行政审批、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水利、文化、人民防空、农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第七条 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被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第八条 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防 控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城乡规划、市容环境等法律法规和监督违法建设意识。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
查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并接受举报。
查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情况,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违法建设防控集中巡查,建立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建设防控工作衔接联动机制,定期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巡查工作进行专业培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日常巡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以及具体措施,落实巡查责任。第十二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做好书面记录;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查处机关报告。第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建立违法建设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利用违法建设监控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违法建设防控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协助义务,实行信用记分管理。
(二)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查处机关依法抄告的附有违法建设的建筑,在违法状态消除前不得办理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等手续。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广告中出现的可以擅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改变使用面积的虚假宣传。
(五)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及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涉嫌刑事伤害以及查处机关移送的涉嫌其他犯罪的违法建设案件依法立案;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措施。
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抄告相关部门;对查处机关抄告的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已经办理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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