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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实施法律监督。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和常务委员会决定部分变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情况;
(三)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议案和办理、答复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案件的处理情况;
(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选举、任免或者罢免、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八)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否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九)根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下一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责成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方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审查规范性文件,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进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撤销或建议罢免职务,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其部分变更的报告;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款所列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第八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始终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报告不满意的,由报告机关就不满意的主要问题在本次或者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重新报告。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第十条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报告、汇报后所提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的同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加强领导,认识到位
人大代表是各级政府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监督者和综合评价者,也是出谋献策者和工作中的好帮手和生力军。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为政府工作科学决策提供良好的参考意见,表达了最广大人民的意愿,反映了群众的呼声,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是代表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百合乡人大一是在大会举行期间认真组织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加强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分析、整理、归类和审查力度;二是在闭会期间明确主席、副主席及人大办的工作职责,加强领导和指导,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和加大督促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力度;三是根据《议案办理办法》,认真规范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的提出、处理、交办、承办、督办和加大检查督促工作。
在乡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政府高度重视,从讲政治、讲大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到认真办理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本职工作,同时也是了解民情、倾听民声、集中民智,促进政府工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过程,为此,政府把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大办理工作力度。
二、认真审议,妥善处理
对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所提议案的处理:一是百合乡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认真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报告,讨论决定代表所提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二是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交各代表组进行认真审议,同时交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三是经大会主席团审议,认为不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超过规定截止日期后送来的议案均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三、分清责任,交办明确
对乡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一是代表向乡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乡人大办公室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二是代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人大主席团交政府负责办理,需交由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的,由政府安排党政办负责协调督促办理。
四、分级负责,具体承办
对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一是要求承办单位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拟定处理工作方案;二是要求承办单位在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的沟通与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对重点建议,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三是涉及由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要求主办单位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积极配合。规定协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之日起1月内将处理意见报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答复中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意见。对确需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分别处理的,规定各有关承办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处理并答复代表,各有关单位意见不一的,规定由政府安排统一协调办理答复;四是要求承办单位要区别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的结果答复代表:首先是能够解决的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其次是应该解决而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先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答复代表,再次是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充分向代表说明原因;五是对大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承办单位在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可以通过乡人大办公室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六是要求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按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代表联名提出的,分别答复每一代表;七是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要求将具体意见填写在“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内寄回乡人大办,由人大办交由有关单位再作研究,要求承办单位在3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八是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求同时抄送乡人大办,承办单位要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及时向乡人大书面综合报告办理情况。
五、加强联系,跟踪督办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检查督促,是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过程中的“关键”和工作最终的“落脚点”,抓好这一环节的工作至关重要。一是乡人大办加强了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二是要求政府加强对有关部门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三是乡人大加大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跟踪督办力度;四是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将其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书面向乡人大报告,乡人大每年或适时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代表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并将报告印发全体代表和上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
六、落实责任,提高质量
一是在落实办理责任方面: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百合乡认真做到了精心安排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体研究、及时办理,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人员负责办理的“三级”负责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交各有关部门研究办理,落实具体办理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办理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对承办的工作有研究、有计划安排、有分管领导、有职能部门、有责任人,确保了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在办理工作质量方面: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复杂,在办理过程中,百合乡坚持“先面商,后答复”的办理原则,深入实际调查了解,采取多种协商形式,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与交流,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力求达成共识,努力提高解决率和满意率,认真做到了办理前先与代表联系,了解建议等的确实意向,办理中保持与代表联系,共商解决办法,通报办理进展,办理后及时通报办理结果,征求代表意见,力争件件办理落实,件件达到代表满意。对代表不满意的,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代表;对不重视办理工作的部门,乡人大主席团组织代表提出质询;在办理方法上,严格按照办理要求,积极推进交办、退件、办理、答复的各项工作,提高了办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七、四个明确,保证结果
一是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要交给哪些职能部门办理,首先必须交办准确,明确责任主体,各承办部门在收到议案、建议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认真审阅和研究,不得擅自转给其它部门或搁置不办。二是明确办理时限,在各有关承办单位收到代表议案、建议后,在研究办理和处理过程中,认真明确了办理时限,该立即答复的立即答复,该1月答复的必须1月内答复,该3个月内答复的必须3个月内答复,不得超过办理时限。三是明确分类情况,各承办单位报送乡党政办的答复件,必须标明办理情况(即: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部份解决的用“A”标明,建议所提问题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或规划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或政策因素不能解决、需向代表作出解释说明的用“C”标明)。四是明确报送程序,议案和建议全部交由乡政府研究办理,办理结果答复要逐一书面答复提出建议的代表,经代表签字后报乡党政办,议案和建议办理完毕后,由乡政府将办理情况综合报乡人大主席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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