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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出庭应当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相关案件:
2018年10月29日上午,副市长田扬畅代表市政府,就宁国市曾某等三原告诉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一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宁国市政府负责人及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国土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据各自掌握的证据,展开了激烈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作为该案中市政府的代理人充分诠释了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当初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依据,并就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从案涉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多角度作了补充说明。
对原告方依法寻求法律救济最直接最高效的途径予以了明确的引导。
田扬畅代表市政府综合阐述了意见。他指出,一直以来,宣城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市政府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定期对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实施督查考核问责,并将督查情况作为依法行政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他表示,对原告方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完全理解并积极支持,同时也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持续予以关注和监督。他指出,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原告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确实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宣城市政府依法受理的范围。
原告方已经就征地批复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原告方若对宁国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后续征地实施行为不服,仍然可以继续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庭审结束后,田扬畅带领宁国市政府负责人与原告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宁国市政府负责人进一步了解了原告方的案件诉求和要求,表明了进一步沟通协商、协调处理的明确态度,对原告方提出的正当诉求宁国市政府高度重视并将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市政府负责人此次出庭应诉,在全市行政机关中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出庭应诉,依法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典型示范作用,营造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浓厚氛围。
参考资料:
宣城:市政府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 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
参考资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意义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有:
1、取证规则取得证据规则;
2、举证规则行政诉讼举证;
3、补证规则行政诉讼中的补证;
4、质证规则质证;
5、认证规则。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一、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各级政府形成为民、务实的工作作风。
从告官不见官到官民平等对话,它一方面彰显了平等的官民关系,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庭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能够直接倾听群众意见,使行政审判成为畅通有序的公众诉求表达机制,把政府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具体化。有助于推进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助于密切干群关系、解决矛盾纠纷。
二、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诉讼是人民监督权力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途径。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领导干部首先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认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直观地了解行政执法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从而自觉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有针对性地改进管理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促使一线执法人员强化责任意识、规则意识,从而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升。
三、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增强法治信仰。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向社会传递政府和行政机关尊重法律,诚心接受法律监督的强烈信号,从而有助于人民群众树立对法治的信心,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三)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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